陈溯、第三人珠海市思步诺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思步诺特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无限视界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卢艺、余娟、胡冬娟:
原告邵金荣与被告陈溯、第三人珠海市思步诺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思步诺特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无限视界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卢艺、余娟、胡冬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43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陈溯为(2025)粤0402执恢312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陈溯在出资额41173.19元范围内(如在先案件中已承担补充责任的相应扣减)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邵金荣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溯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邵金荣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陈溯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