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叶秀芬、卢小雪:
原告伍志雄与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叶秀芬、陈理珍、卢小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56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叶秀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志雄退还定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伍志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叶秀芬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伍志雄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叶秀芬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