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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被告石海兵、被告邓荣汉、第三人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506号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被告石海兵、被告邓荣汉、第三人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18 15:33:27 打印 字号: | |

黄亮、被告石海兵、被告邓荣汉、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被告石海兵、被告邓荣汉、第三人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50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亮在出资额33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402执12056号案中向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被告石海兵在出资额333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402执12056号案中向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邓荣汉在出资额333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凯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402执12056号案中向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黄亮、石海兵、邓荣汉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黄亮、石海兵、邓荣汉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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