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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093号原告欧音颜诉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4093号原告欧音颜诉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4093号原告欧音颜诉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8 11:09:43 打印 字号: | |

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音颜诉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音颜返还189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9400元为基数,从20248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欧音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9.18元,由原告欧音颜负担119.18元,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原告欧音颜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19.18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告澳芸润汇(广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八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