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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096号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凡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3-17 17:47:36 打印 字号: | |

张凡玖: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凡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市宇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8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0日为3179.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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