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广:
本院受理原告周芬与被告罗广、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周芬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罗广向原告周芬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229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罗广向原告周芬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利息:(1)第一笔69万元:自2017年3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第二笔120万元:自2022年5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第三笔40万元:自2023年5月4日起算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珠海骏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69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