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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950号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7 16:52:3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2、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欠付工程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77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负担。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负担的诉讼费2776.77元,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松凡电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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