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3665号
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佳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佳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178.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178.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自2024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佳鸿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88.55元,由原告珠海佳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55元,被告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保全费1167.14元,由原告珠海佳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14元,被告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佳鸿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11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粤建发展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