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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艾沐忞实业有限公司、曹俊、王勇军、阮东、上海吉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6:31:53 打印 字号: | |
  劳慧花 

 (2025)粤0402民初26936号

上海艾沐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艾沐业有限公司、曹俊、王勇军、阮东、上海吉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艾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ZFSMBK-2025-02-17-007039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6098172.87元及违约金(以6098172.87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艾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ZFSMBK-2025-03-06-007316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3563585.44元及违约金(以3563585.4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艾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ZFSMBK-2025-03-06-007318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1632165.34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632165.3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上海艾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ZFSMBK-2025-03-28-007717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和垫付税金合计5108637.90元,以及违约金(以5108637.9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上海艾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六、被告王勇军、阮东、曹俊分别在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数额(分别为3000万元、3000万元和284万元)对被告上海艾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确认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吉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216号3层【不动产权证号:沪(2023)宝字不动产权第513993号】和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400号502【不动产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08号】、503【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12号】、504【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51号】、505【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15号】、506【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73号】、511【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71号】、514【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70号】、516【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34号】、517【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435号】、523【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219号】、528【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249号】、531【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268号】、535【不动产权证号:沪(2024)宝字不动产权第004276号】的14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债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最高额债权3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23039.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9.74元,五被告负担127500元。本判决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正方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本院退回127500元。五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劳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