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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968号原告卢燕诉被告珠海高新耀晋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3-17 14:56:16 打印 字号: | |

珠海高新耀晋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燕被告珠海高新耀晋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高新耀晋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9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未履行课程对应的预付款39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97元(按预付款399元的三倍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8日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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