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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051号原告罗钧洪与被告张油和、孙红艳、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3-17 14:55:12 打印 字号: | |

张油和、孙红艳、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钧洪与被告张油和、孙红艳、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0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孙红艳在未出资70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40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41824.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张油和在未出资30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40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41824.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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