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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533号原告凌志鹏与被告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533号原告凌志鹏与被告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533号原告凌志鹏与被告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7 14:23:52 打印 字号: | |

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凌志鹏与被告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553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凌志鹏与被告黄均强于2025年3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26年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黄均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志鹏偿还借款本金1047555.25及利息(2026年3月10日之前未付利息为72599.88元,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1047555.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1%的4倍计算);

三、被告黄均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志鹏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凌志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均强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