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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14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洁芳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14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洁芳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14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洁芳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7 14:17:13 打印 字号: | |

黄洁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洁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73213.85元(截止代偿事实发生,被告尚欠本金362495.73元、利息10084.64元、罚息633.48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担保费人民币7985.25元;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558.54元(以代偿款373213.85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5年3月24日暂计算至2025年10月8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五、判令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中路西28号1栋1单元804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50564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