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0778号 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严顺锋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7 11:47:21 打印 字号: | |

原告赵汝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严顺锋、严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汝辉支付货款人民币202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汝辉支付逾期利息(以202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汝辉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严顺锋、严旺永对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28.19元、保全费176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赵汝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28.19元、保全费176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子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