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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613号原告李立凡与被告罗小敏、林键汛、林国锋、熊俊、熊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7 11:44:13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凡与被告罗小敏、林键汛、林国锋、熊俊、熊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林键汛、熊津汉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小敏、林键汛、林国锋、熊俊、熊津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立凡偿还借款本金630378.08元;二、被告罗小敏、林键汛、林国锋、熊俊、熊津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立凡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立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60元,由原告李立凡负担1863元,由被告罗小敏、林键汛、林国锋、熊俊、熊津汉承担101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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