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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362号原告马爱球、邓柏杨、邓名扬、邓星剂与被告姚春友、李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7 11:42:4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爱球、邓柏杨、邓名扬、邓星剂与被告姚春友、李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四辉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362号案中被告姚春友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姚春友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36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姚春友无需支付马爱球、邓柏杨、邓名扬、邓星剂劳务报酬21146元”;2.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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