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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748号原告珠海尚鼎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萍、邓海英与广东喜达酒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7 11:41:43 打印 字号: | |

邓萍、邓海英与广东喜达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尚鼎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萍、邓海英与广东喜达酒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邓萍为本院(2024)粤0402执1212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99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喜达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邓海英为本院(2024)粤0402执1212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喜达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640.39元,由被告邓萍、邓海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