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迎祥诉被告吴贻平、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志峰、吴庆忠、吴楚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胡迎祥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吴贻平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47104.14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支付利息,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4年9月25日为147104.14×3.65%×2÷365×726=21359.5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1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