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542号原告珠海卫熙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6 11:37:0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卫熙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卫熙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75元,由被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