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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537号原告刘冰、黄武驱诉被告刘整、李超明、代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17 10:45:08 打印 字号: | |

代宏琼:

本院受理原告刘冰黄武驱诉被告刘整、李超明、代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超明的上诉状。被告李超明的上诉请求: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05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六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冰、黄武驱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冰、黄武驱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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