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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168号原告石宇诉被告劳剑辉,吴婍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17 09:47:57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石宇诉被告劳剑辉,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8日为199,847.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8日为198,930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900,000元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就珠海市香洲区凤祥路18号10栋2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29935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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