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黄英婵诉被告周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8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息5%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