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磊、张烁:
本院受理原告黄娜诉被告王鑫磊、张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张烁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7642.85元及支付截止至2026年2月3日的利息11186.31元;2.判令被告一张烁向原告支付从2026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7642.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6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王鑫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2667.67元及利息(以52667.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4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3日共10652.7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6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