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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842号原告海南自贸区微海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朴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842号原告海南自贸区微海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朴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842号原告海南自贸区微海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朴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7 09:25:5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朴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自贸区微海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朴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88552元(大写:捌万捌仟伍佰伍拾贰圆);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31024日起以88552元为基数,按每天0.1%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9月24日为人民币62163.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