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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337号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宝龙洪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2 17:40: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宝龙洪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宝龙洪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835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835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4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25年10月14日为9976.92元。(计算方式为:78352.8X3%×4×382÷360=9976.92);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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