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耀辉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耀辉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9397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3978.78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09.68元,由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广州耀辉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709.68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8709.68元,由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