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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张明兰豆制品加工场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公青绿然农副产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5 11:38:24 打印 字号: | |
  劳慧花 (劳慧花) 

  (2025)粤0402民初35315号

珠海市香洲区公青绿然农副产品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张明兰豆制品加工场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公青绿然农副产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公青绿然农副产品商行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73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73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 9 时 30 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7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劳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