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彰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彰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2706元以及违约金21135.3元(以64541.2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5日开始计算,以28180.4元为基数,分别自2025年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开始计算,均按照合同约定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处均暂算至2025年11月18日,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5%,此处为违约金计算上限);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9日下午16时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