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官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徐超鹏与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官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000元及利息(以20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算至2023年5月24日为2,761,328.2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支出8000元;(上述请求暂合计:4,849,328.22元);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判令被告官国清为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