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3661号
江苏富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富美丽印数码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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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天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富美丽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富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天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6960元及违约金97392元;二、被告南京富美丽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与被告江苏富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珠海华天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18960元,以及以218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9682.92元、保全费3461.46元,由被告江苏富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富美丽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华天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82.92元、保全费3461.46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