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宝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梅诉被告贝晓湘、贝剑杰、彭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贝晓湘、贝剑杰、彭宝兰向原告杨小梅偿还借款本金1,853,516.10元、利息491,704.69元;并以1,853,516.1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6年3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4%计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86.32元,由原告杨小梅负担1,524.32元,由被告贝晓湘、贝剑杰、彭宝兰负担2,5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贝晓湘、贝剑杰、彭宝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小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8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30,562元。被告贝晓湘、贝剑杰、彭宝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