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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520号原告陈月桂与被告谢节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16:21:16 打印 字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月桂与被告谢节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5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谢节伢向原告陈月桂支付2023年11月17日至2025年8月13日期间的医疗费152676.15元、误工费95887.77元、护理费302650.4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691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900元、外地就医住宿费30729.05元;2.被告谢节伢向原告陈月桂支付长期康复护理费438000元;3.被告谢节伢向原告陈月桂支付残疾赔偿金1330988元;4.判令被告谢节伢原告陈月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5.判令被告谢节伢向原告陈月桂支付鉴定费7128元;6.判令被告谢节伢向原告陈月桂支付其他财产损失314.5元;7.判令被告谢节伢向原告陈月桂后续治疗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为准);8.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4279:30在新审判业务317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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