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云太、尹永乐、刘洁贤:
原告广东亿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越云太、尹永乐、刘润飞、郑静宜、别松、刘润海、郭彩花、陈光、蔡建生、李石响、陈剑旋与广州万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洁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郭彩花的上诉状,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追加上诉人郭彩花、刘润海、陈剑旋、陈光、蔡建生为(2024)粤0402执91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上诉人一郭彩花、上诉人二陈剑旋、上诉人三刘润海分别在未缴纳出资120万元、120万元、228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20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万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亿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判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
对上诉人一、二、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上诉人四陈光、上诉人五蔡建生应在认缴的出资额及转让股权时的104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万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亿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四、五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