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文春:
本院受理原告罗卓奎与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文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2026年5月20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4000元,与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押金22400元相抵扣,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仍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600元;二、判令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水电费10375.11元,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9489.28元;三、判令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200元;四、判令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五、判令被告苏文春对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大楼102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