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暹木:
本院受理原告钟鸣与被告蔡暹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2026年5月14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税款3364601.69元,办证费5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5年7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金额为8412.88元。(以3365151.69元为基数,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利息为8412.88元,直到还清本息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大楼101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