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国与被告丁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丁志龙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丁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祥国支付劳务费405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丁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国与被告丁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丁志龙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丁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祥国支付劳务费405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