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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526号原告刘勇与被告深圳吉中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仁贵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5526号原告刘勇与被告深圳吉中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仁贵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5526号原告刘勇与被告深圳吉中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仁贵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16:06:46 打印 字号: | |

深圳吉中吉物流有限公司、郭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深圳吉中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仁贵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帮被告的行政诉讼案垫支投资收益29428.17元,及被告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占用原告此款期间银行利息(按年利息12%计算):3531.38元。本金和利息共:32959.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