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成龙与被告郭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郑成龙诉请:判令被告郭少平立即返还原告郑成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判令被告郭少平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利息535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郭少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总额合计:15.3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