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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曲凡、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18:08:13 打印 字号: | |


叶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曲凡、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026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026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曲凡、叶冰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619158.31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61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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