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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曲凡、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18:06:42 打印 字号: | |

叶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曲凡、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026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026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曲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6383.11元;二、被告曲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的利息22528.20元、罚息427.57元、复利666.72元及自2025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165%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曲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支付律师费179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曲凡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夏南二街108号2栋407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2649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叶冰对被告曲凡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91.58元、保全申请费361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曲凡、叶冰连带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已同意被告曲凡、叶冰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曲凡、叶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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