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知菊与被告洁净元素(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洁净元素(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洁净元素(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知菊支付劳务报酬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洁净元素(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知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洁净元素(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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