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枫:
原告胡宏元与珠海市尺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尚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尺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尚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宏元支付劳务报酬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尺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尚枫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宏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珠海市尺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尚枫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