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开区连月家具馆(个人独资)、林连枝: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经开区连月家具馆(个人独资)、林连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