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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812号原告林东凯与被告谢胜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2812号原告林东凯与被告谢胜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2812号原告林东凯与被告谢胜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2 17:21:55 打印 字号: | |

谢胜基

本院受理原告林东凯与被告谢胜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粤CA505V购车款人民币176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5年9月11日即起诉之日为13841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8984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十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