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象福瑞(深圳)应急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李刚与天象福瑞撬装加油站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华清与被告天象福瑞(深圳)应急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李刚与天象福瑞撬装加油站管理(珠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追加被告天象福瑞(深圳)应急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李刚为(2025)粤0402执39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判令被告一天象福瑞(深圳)应急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的300万元内对第三人天象福瑞撬装加油站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所欠债务369154.65(暂计至2024年10月14日)承担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二李刚在700万元内对第三人天象福瑞撬装加油站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所欠债务369154.65(暂计至2024年10月14日)承担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