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培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辆代偿款411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9568.22元(计算方式:从2017年12月0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5年9月4日,以41180.00为基数,以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LPR3%)为利息标准,逾期2827天,迟延履行违约金为9568.2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