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韵欣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0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9195.65元;二、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9195.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标准,从2023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为8663.51元);三、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