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悠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锋与被告珠海市悠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固定收益)》;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人民币585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人民币104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24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318.32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判令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2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