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荣菊,莫业成、广东江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楚林与蒋荣菊,莫业成、第三人广东江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5)粤0402执异5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追加被告蒋荣菊、莫业成为(2024)粤0402执7825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江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