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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50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真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刘进、刘成权、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750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真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刘进、刘成权、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750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真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刘进、刘成权、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1 16:58:03 打印 字号: | |

刘进、刘成权、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真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刘进、刘成权、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5750元并支付利息136.73元(利息以15750元为计算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标准为计算标准,自202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27日)。2.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为15886.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